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农产品出口特别保险条款(试 行)
2003-11-28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农产品出口特别保险条款(试 行)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保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进行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贸易: (一) 货物从中国出口; (二) 出口货物为农产品,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的《中国农产品出口月度统计报告》中载明的产品; (三) 销售合同真实有效。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本保单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按其销售合同规定的条件出口产品后,在买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之前,保险人对因下列风险引起的货物价值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一) 买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禁止买方购买的农产品进口; (二) 买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变更进口产品的检验检疫标准或者增加检验检疫项目,导致买方购买的农产品无法进口; (三) 买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要求追加许可证、证书或授权文件,导致买方购买的农产品无法进口。 第三章 除外责任 第三条 无论本保单其他条款如何规定,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本保单第二章第二条项下任一风险发生后,被保险人继续出口而发生的损失; (二)由于买方破产、买方拖欠或买方柜收货物而造成的损失; (三)在进口国政府没有提高检验检疫标准、增加检验检疫项目的情况下. 由于买卖双方检验结果的不一致而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五)通常可以由货物运输保险或者其他保险承保的损失; (六)本保单保险责任以外的其他损失。 第四章 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费 (一)本保单是定额保险单,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保险金额和费率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应于保险费通知书到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款项缴至保险人指定账户。 第五章 被保险人义务 第五条 被保险人应按本保单条款第四章的规定,向保险人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保险人自被保险人按保单规定足额缴纳保险费之日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 当本保单第二章第二条所列各项风险中任一风险发 生时,被保险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且应提供并协助保险人核查相关的法令、法规、条例及与买方的往来函电等资料。保险人对相关资料的信息保密。 第七条 被保险人应当保证其向保险人提供的文件真实合法有效。一旦被证明有虚假、欺诈或者误导成分,保险人在本保单项下的保险责任即告终止.已收的保险费不予退还。 第八条 被保险人应按本保单规定履行应尽义务。因未履行义务而影响到保险人利益时,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并有权解除本保单。 第六章 索赔和定损核赔 第九条 索赔 (一)被保险人应在本保单第二章第二条所列各项风险中任一风险发生后两个月内向保险人提交《索赔申请书》,否则,视为被保险人放弃其在本保单项下的索赔权。 (二)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在向保险人提交《索赔申请书》的同时,提交《索赔申请书》列明的相关文件和单证。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受理相应的索赔申请。 第十条 定损核赔 保险人在受理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应在一个月内核实损失,并将核赔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保险人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照保险人核定的实际损失乘以《保险单明细表》中约定的赔付比例确定赔偿金额,并赔偿被保险人。 第七章 货币 第十一条 本保单使用货币为美元.或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事先约定的其他货币。 第八章 保险单终止 第十二条 在本保单生效后一年内,若被保险人自保单生效日起的实际累计出口额在某一时点达到《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保险金额,保险单于该时点终止。该终止不影响保单终止前保险人按照本保单规定应承担的保险责任。 第十三条 在本保单生效后一年内,若被保险人自保单生效日起的实际累计出口额未达到《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保险金额,保险单于生效日起一年届满时终止。该终止不影响保单终止前保险人按照本保单规定应承担的保险责任。 第九章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第十四条 本保单以中文文本为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五条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本保单项下发生的一切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功,按双方在《保险单明细表》中约定的方式解决。 第十章 名词解释 第十六条 本保单条款中相关名词按下列含义解释: 货物价值:指企业在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出口 货物价值,不包括运输费和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