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关于“农产品出口特别险”简介
2003-11-27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关于“农产品出口特别险”简介
一、保险对象:所有拥有农产品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二、保险责任:承保农产品在出口之后、买方办理进口通关手续之前,因买方国家和地区颁布禁止进口令、提高检验检疫标准、增加检验检疫项目或突然变更许可文件致使我国农产品无法入关的事件。并对我国出口企业因此遭受的损失给予补偿。
三、投保方式:采用定额统保、年缴保费的方式承保,不区分国家、买家或产品种类。投保人根据其上一自然年度海关统计的农产品出口总额,加上适当的增长额。确定本年度的投保金额。以政策性低费率(千分之二)计算保费并一次性缴付。
四、定损核赔:不设赔偿等待期,出险后被保险人可直接报损并按事先约定的赔偿比例获得赔偿;若在保险有效期内多次遇到“封关”事件。还可多次提赔;被退回的农产品由被保险人自行处理并保有残值处理回收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