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小企业贷款担保补偿有新法
2009-08-25

我省小企业贷款担保补偿有新法

为积极鼓励我省担保机构为小企业贷款担保,切实缓解小企业的融资困难,同时,为进一步规范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联合发布《浙江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办法》,决定提高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标准,最高补偿以不超过50万元为限。

申报必须满足9项条件

此项由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联合发布的新办法指出,省财政

预算每年安排一定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有条件的县(市、区)也可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担保风险补偿。补偿对象是为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根据新规定,申请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满足9项条件:已在所在地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备案且开展担保业务2年以上;按时向中小企业工作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接受中小企业工作部门的监管;按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等相关资料;无违法违规经营等不良纪录,组织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纳税,担保业务操作和风险控制规范;经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和省中小企业局认定的信用中介机构评级,且信用等级达BBB()以上。

    同时,担保实收资本原则上在3000万元()以上,其中政策性、

互助型担保机构和欠发达市县可降低到1000万元()以上。年担保贷款总额放大到实收资本的3倍及以上,且代偿损失率低于全省上年平均水平;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担保费率,并足额提取风险准备金;担保费收入占营业收入的50%以上;对单户企业的担保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且绝对额不得超过500万元。被担保企业的年主营业务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

补偿上限提高到50万元

    担保风险补偿标准以当年该担保机构的小企业贷款担保总额为依据,按不超过1%的比例予以补偿,单户担保机构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50万元。而我省此前的规定是,风险补偿标准以当年该担保机构的单户在200万元及以下的贷款担保总额为实绩,以不超过0.5%的比例予以补偿,最高金额不超过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