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公布《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2008-10-07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527号国务院令,公布《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条例共5章3 5条。条例的制定旨在规范对外承包工程,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健康发展,提高对外承包工程的质量和水平。
条例强调,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外派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应当遵守工程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信守合同,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条例规定了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时所应具备的条件。
    条例规定,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不得以不正当的低价承揽工程项目、串通投标,不得进行商业贿赂。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依法与其招用的外派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按照合同的定向外派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和支付报酬,履行用人单位义务,并且还应当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同时条例明确指出,未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擅自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 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 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将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