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企业所得税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与高新技术企业
2008-09-03

《企业所得税法》针对特定的企业或者项目规定的税收优惠,除前述的减免税
形式外,还根据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对国家鼓励的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采取降低税率的优惠形式,予以鼓励和扶持。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小企业对于促进就业、鼓励创业、增强经济活力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为更好地发挥小企业在自主创新、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优势,利用税收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小企业的发展,参照国际惯例,新税法在原内资企业所得税规定基础上做了
统一,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照顾性税率。实务中应把握以下两个方
面。
1.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
《条例》第92条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具体来说,首
先,企业不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这体现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对于限制和
禁止行业的企业,即使达到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也不得享受低税率优惠,国家
不予鼓励和扶持;其次,按照企业所在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
总额等指标,来界定小型微利企业。条例规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
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规定的三项量化指
标,只要其中一项不符合即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不能享受税率优惠。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精神,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规定的小型
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
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
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2.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预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   251号)对今年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进行了明确。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
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
税务机关核实后,按照小型微利企业填报预缴申报表(A类);降低5%的税率优惠,
作为减免税填入预缴申报表(A类)中。以第4行“利润总额”与5%乘积,暂填
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
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年度终了,
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
件。不符合条件但已按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额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已减免
的所得税额。  
高新技术企业
    税法第28条第2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税法对享受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再作地域限制,在全国范围都适用,以低
税率优惠形式,避免了定期减免税方式的一些弊端。条例第93条对国家重点扶持
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指向性指标作了原则规定,具体认定条件,在《科技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
火【2008】172号)中作出说明。这些指标有:
(1)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指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主体或核心部分,拥有自主
权或者绝对控制权,而不能满足于只对非主体部分的枝节或者辅助性的部分拥有所
谓的知识产权。《认定管理办法》中规定,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
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
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国家有关
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现状,针对产业发展需要和特定阶段科学技术总体发展水平
等拟定《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体现国家的产业导向和指引功能。根
据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件规定,当前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包括:电
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
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八个领域。
(3)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从某种程度上讲,高新技
术企业体现的就是研究开发能力的先进性,这需要大量研发费用的不断投入。以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来要求,可以防止高新技术企业落后于时代。在《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对比例作了具体规定。
(4)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认定管
理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这是对
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的要求,确保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营业务保持“高新”性,以
保证企业所得税法所鼓励和扶持的企业属于真正的高新技术企业。
(5)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认定管理办法》规定,
高新技术企业中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数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
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是高新技术企业人员构成的一
项指标性要求。高新技术企业的维持和运转,需要一定数量具有高新知识的人才提供智力支持。
(6)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其他条件。《认定管理办法》规定,企业
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
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