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是影响运输质量和货物通关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对外贸易中,由于各国国情不同,以及文化差异的存在,对商品的包装材料、图案及文字标识等要求明显不同,所涉内容繁杂。我国出口产品由于包装达不到进口国要求,导致被退运或销毁的事例并不鲜见,但部分外贸企业却仍然存在着只关注产品质量,忽视产品包装质量的错误认识,带来了出口风险。对进口商品包装材料的禁用规定 稻草:美国严禁稻草类包装物进口,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菲律宾、塞浦路斯等国也有相应规定。棉花:埃及等产棉国禁止棉花类包装进入本国境内;竹片、木材:日本拒绝竹片类包装入境;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要求木制包装必须经过熏蒸、防腐等处理才能入境,否则按要求进行销毁处理;纸箱:德国要求纸箱表面不能上蜡、上油,也不能涂塑料、纸箱上的印刷必须用水溶性颜料,不能用油溶性油墨;麻袋与二手袋:澳大利亚、新西兰禁止二手袋入境,菲律宾要求麻袋入境前必须经过熏蒸处理。对出口包装结构、图案及文字的要求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国国情不同,以及文化差异的存在,对商品包装的结构、图案及文字标识等要求不同。 禁用标志图案:阿拉伯国家规定进口商品的包装禁用六角星图案,因为六角星与以色列国旗中的图案相似,阿拉伯国家对六角星图案的东西非常反感和忌讳;德国对进口商品的包装禁用类似纳粹和军团符号标志;利比亚对进口商品的包装禁止使用猪的图案和女性人体图案。 容器结构的规定:美国食品药品局规定,所有医疗健身及美容药品都要具备能防止掺假、掺毒等防污能力的包装。美国环境保护局规定,为了防止儿童误服药品、化工品,凡属于防毒包装条例和消费者安全委员会管辖的产品,必须使用保护儿童安全盖。美国加利福尼亚、弗吉尼亚等11个州以及欧盟负责环境和消费部门规定,可拉离的拉环式易拉罐,也不能在市场上销售,目前已趋于研制不能拉离的掀扭式、胶带式易拉罐。欧盟规定,接触食物的氯乙烯容器及材料,其氯乙烯单位的最大容器规定为每公斤1毫克成品含量,转移到食品中的最大值是每公斤0.01毫克。 使用文种的规定:加拿大政府规定进口商品必须英法文对照;销往中国香港的食品标签,必须用中文,但食品名称及成分,须同时用英文注明;希腊政府正式公布,凡出口到希腊的产品包装上必须要用希腊文字写明公司名称,代理商名称及产品质量、数量等项目;销往法国的产品装箱单及商业发票须用法文,包括标志说明,不以法文书写的应附译文;销往阿拉伯地区的食品、饮料,必须用阿拉伯文说明。对产品包装上印刷内容的要求 国家质检总局规定,水产品及其制品、蔬菜及其制品等34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食品必须在包装上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卫生注册/登记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及生产日期,并加贴检验检疫标志。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又作出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出口水产品内外包装上必须标注目的国名称,内外包装上未印制目的国的产品一律不得放行出口。 据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04条及以后修订的有关美国标记规定,除本法中单独列举的例外,进口到美国的所有外国原产地的商品 (或其包装)均须在一个显著的位置上用清楚易读、不可消除和持久的形式用英文把原产地加以标出、以便美国的最终购货人了解商品的原产地。此外,钟表机芯、表壳或指针盘除原产地外,还须清楚不可消除地通过刻、盖章、刻章或打上烙印等方式标明制造商或购货人的名字。 利比亚要求所有出口到该国商品特别是食品,其内包装和外包装上一定要注明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地、注册商标、生产商及地址。各国港口对产品包装的要求 沙特阿拉伯港务局规定,所有运往该国港埠的建材类海运包装,凡装集装箱的,必须先组装托盘,以适应堆高机装卸,且每件重量不得超过两吨;伊朗港口规定,药品、化工品、食品、茶叶等商品,分别要求以托盘形式,或体积不少于1立方米或重量1吨的集装箱包装;沙特阿拉伯港口规定,凡运往该港的袋装货物,每袋重量不得超过50公斤,否则不提供仓储便利,除非这些袋装货物附有托盘或具有可供机械提货和卸货的悬吊装置。上述各国产品包装要求并不完整,而且随着时间推移,内容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外贸企业应根据自身产品种类,所涉贸易国家和地区,有针对性地加强出口货物包装要求的收集,避免因包装不符造成产品无法通关或被退运等贸易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