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07-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 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国税函[2008]129号 2008年4月23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宁波实际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外贸企业已按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税的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按照《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填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表式见附件),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以下简称《证明》)。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甬国税函[2007]138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程序在出口企业最近一次退税申报中扣回已退税款后出具《证明》。 二、《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甬国税函[2007]138号)第四条同时废止。 附件: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