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经济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先进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8-07-03
宁波市经济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先进装备 制造业重点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财政工[2008]293号 甬经技术[2008)102号 2008年5月4日 各县(市)、区经济发展局(经济贸易局、发展与改革局),财政局: 现将《宁波市先进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宁波市先进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实施工业创业创新倍增计划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快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根据《宁波市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文件要求,加快扶持发展一批先进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抓住当前产业结构优化提升和大力发展装备制造业的有利时机,以市场为导向、产品为龙头、自主创新为核心,围绕我市先进装备制造业的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重点产品和重点产业集群,扶持发展一批产品科技含量高、产业带动作用强、市场发展前景好、在行业中占领先地位的先进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发挥重点企业的引领、带动和示范作用,经过若干年的努力,使我市基本形成特色产品优势突出、核心技术自主研发能力较强、产品和产业结构优化、专业化协作分工合理的先进装备制造业体系,使装备制造业成为我市的支柱行业,为全市实施工业创业创新倍增计划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第二条 认定条件 (一)企业范围:在宁波市范围内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集团),企业规范经营、诚信守法、信誉良好。企业的产品属于我市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的十大重点领域:重大关键及成套设备、数控装备、船舶修造、新型仪器仪表、节能环保设备、汽车及零部件、电子电气专用设备、物流设备、模具和机电设备及机械基础件等。 (二)企业基本条件。(1)企业年销售收入在3亿元以上,其中模具制造企业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2)企业为宁波市级以上企业(工程)技术中心(或研发投入占企业销售收入3%以上、研发人员占企业员工总数的10%以上),获宁波市级以上名牌产品(或知名商标);(3)企业主导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技术质量水平和综合经济指标,居同行前列;(4)企业有三年发展规划,在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科技研发、品牌标准专利建设等方面有明确的方向和重点,且切实可行;(5)企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要求。 第三条 认定程序 (一)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经发局(经贸局、发改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见申报文件)。 (二)推荐。当地经发局(经贸局、发改局)会同财政局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择优向宁波市经委推荐。 (三)评审。宁波市经委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评审。(评审标准及专家评审小组组成另行制订) (四)核定。宁波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核,择优确定候选企业名单,并上报市政府。 (五)公布。宁波市政府公布年度宁波市先进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名单。 第四条 政策措施 (一)经认定的先进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由宁波市政府颁发牌匾和证书。企业根据宁波市政府《关于加快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二)根据《宁波市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认定的先进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进行年度评价考核,对评定为优秀的重点企业,每年予以50万元以内的财政奖励。 第五条 评价考核 (一)动态管理。对先进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滚动发展。根据企业发展速度、增长质量、行业地位、科技进步等情况,由宁波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年度评价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企业,黄牌警告,不享受财政奖励;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取消重点企业资格。(评价考核办法另行制订) (二)信息报送。重点企业应按要求定期向市、县(市、区)有关职能部门报送企业发展的有关信息,以及需要政府帮助协调的有关问题。 第六条 附则 本办法由宁波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