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DEX裁定有助于信用证纠纷的快速解决
2008-04-05
DOCDEX裁定有助于信用证纠纷的快速解决 宁波市外经贸企业协会高级顾问 李道金 巴黎国际商会制定的DOCDEX自1997年实施以来到2008年1月已解决了270个跟单信用证和其他票据纠纷。在这270个裁定中,笔者有幸参与了其中262号的答辩及再答辩和270号的申请,前者为宁波某国有银行代写的,后者为南京某出口企业代写的。从与众多当事人接触中,笔者感觉到无论是银行还是企业对DOCDEX这一新型而快速地解决票据尤其是跟单信用证的纠纷方式知之甚少,有的可以说是根本不知道DOCDEX究竟为何物,特别令笔者感到遗憾的是大多数银行或企业放弃了本应通过裁定可能挽回经济损失的权利,尽管笔者曾再三建议他们将信用证纠纷提交DOCDEX裁定。因此,笔者认为我们的有关人员还是应该熟悉和掌握DOCDEX规则,对其实际意义有足够的认识,并在必要时果断地申请裁定或在遇到对方的申请裁定时积极地进行答辩。 尽管国际商会在2002年对DOCDEX原来的只适应于解决跟单信用证纠纷扩大到跟单票据的纠纷,但是笔者认为其最广泛的适应性仍然在于解决跟单信用证的纠纷。所谓跟单信用证纠纷无外乎是单据不符点的争议,而不符点的提出有的是出于公正的,有的则有失偏颇,有的是非常明显的不符,有的则模棱两可。这种主要发生在开证行与议付行、交单行之间的争议,由于无论是现行的UCP600还是更早些的UCP出版物都没有对其有明确的时限规定,往往就可以无限期地延续下去,最终吃亏的还是买卖双方特别是卖方。在DOCDEX裁定规则问世以前,除非信用证各方当事人达成妥协,唯一的解决途径或方式是诉诸于法律。实践证明,一旦信用证纠纷案被起诉到法院,其何时能审理终结也是没有一个固定时限的,这给当事人不管是在财力、物力还是精力上都带来极大的损失和损害。自有了DOCDEX裁定规则以后,跟单信用证的纠纷只要提交巴黎国际商会申请裁定,自受理之日起不超过60天国际商会就可以下裁决书了,真可谓是解决信用证纠纷的最快速的方式。下文结合笔者处理过的典型信用证纠纷案,对DOCDEX裁定为何有助于信用证纠纷的快速解决做进一步的阐述,以期能让读者更加坚信它是解决跟单信用证纠纷的最快速的方式。 案例之一 2006年初,第二受益人L公司通过国内C银行提交的单据被德国某转让行以FORM A证书背面是中文为由拒付,原因是按信用证的规定所有单据须是英文制作的。C银行认为不符点不成立,与转让行进行了多次交涉,但转让行坚持不符点的存在。这样双方相互扯皮数月,单据最终没有能够邮寄给原开怔行。后来L公司向笔者求助。笔者与C银行多次交涉未果,于是建议L公司申请DOCDEX裁定,但是L公司因考虑到在没有收到货款的情况下,还得交付5000美元的DOCDEX裁定费用,从心理上接受不了,便没有听从笔者的这一建议,随后依其法律顾问的安排,在当地法院起诉了。然而由于德国银行就管辖权问题提出了异议,最终该案移交到北京某法院审理,到目前为止,除了去年的第一次开庭外,仍然没有任何结果。而货物早已在目的港腐烂,L公司理应赔偿船公司在目的发生的滞港费等费用。至于L公司为本案支付的诉讼费、差旅费和律师费等费用早已超出5000美金了。倘若L公司听信笔者的话,要求DOCDEX裁定,那么可想而知问题早就可以在2006年3月底前得到解决了,而费用充其量就是5000美金,顶多额外支付些其它零星费用,况且胜诉的把握是颇大的。 案例之二 今年元月份,青岛X公司不堪以色列Y开证行诬赖般的折磨,请笔者为其写个反驳电文。事情是这样的:X公司此次的出口额逾百万美金,Y银行却以装箱单上的序列号不符合逻辑为由提出不符点,但同时声明此不符点的通知并不构成开证申请人拒付单据,只是要求议付行要把通知该不符点的40美金SWIFT费用付给他们。此后,Y开证行向议付行发出了5份SWIFT的交涉报文,要求议付行支付这5份SWIFT报文费用200美金,并扬言只要他们没有收到该款项,那么以后每发一份,就要累计向议付行算收。最后议付行对这种诬赖银行也没有好办法对付,于是请X公司自己想法解决。在了解整个事实后,笔者立即帮X公司写了报文并通过议付行发给了Y开证行,其中的一句是“如果你行对我们所陈述的还不理解,那么就建议你们向巴黎国际商会申请DOCDEX裁定,我们在此确认只要收到国际商会的通知,必将及时予以答辩”,Y开证行从此就哑口无言了。笔者这样写的目的就是告诉Y银行不要再无理取闹下去了,若坚持有理,那么就去申请DOCDEX裁定吧。笔者断定他们不敢申请DOCDEX裁定的。本案也间接说明了借助于DOCDEX裁定能快速解决有关信用证的所有纠纷或争议。 案例之三 欧洲E开证行与南京C交单行就信用证项下的一不符点,即CCIC的附件上没有出单人签字的纠纷从去年8月一直争议到11月中旬进入DOCDEX裁定程序为止,来往SWIFT报文达到数十份,单据也被相互退回达两次。当认真审读完信用证、合同、双方的SWIFT报文及单据后,笔者先是认为F银行提出的不符点是合理有效的,但后来经认真研究ISBP681,坚决认为不符点不成立,加之,后来从F公司处获悉E银行拒付的主要原因应是开证申请人已与我国的另外供应商以较低的价格成交了同样的货物,遂坚信申请DOCDEX的胜诉还是有很大的把握的,于是竭力主张申请裁定。F公司觉得笔者对整个案情分析得非常透彻,就勇敢地接受了笔者的建议。随后,他们委托笔者代写了申请书。不到60天后,国际商会就对该案作出了裁定,即DOCDEX 270号裁定,裁定不符点不成立,E银行应当付款。事后,F公司的负责人感慨地说若没有及时申请DOCDEX裁定,那么只得就地低价转卖或运回货物了,那样的话可就要产生严重的亏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