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2008-04-05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 [2008] 3号 2008年1月3日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 - 104天(休息日) - 11天(法定节假日) = 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 = 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 = 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l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 8小时)。 月计薪天数:= (365天—104天)÷12月 = 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 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