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商务部 质检总局关于发布《〈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签发与核查操作程序》的公告
2008-01-25
海关总署 商务部 质检总局关于发布《〈亚太贸易协定〉
原产地证书签发与核查操作程序》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7 年第77号
2007年12月28日
2007年10月,中国、孟加拉、印度、韩国、老挝、斯里兰卡等《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通过了《〈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签发与核查操作程序》,现予以公告,并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