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市对外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
2007-09-30
关于加强我市对外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 甬外经贸发展函[2007]527号 2007年8月27日 各县(市)区外经贸局、“五区一岛”经发局: 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杜绝全市外贸企业在对外贸易过程中发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地外经贸部门要高度认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作为当前外贸调整结构、加强技术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外贸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各项工作。 二、加强领导,落实专人负责制,明确知识产权保护责任。各地外经贸部门和外贸企业都要建立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及时预防、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和涉嫌侵权事件的发生,依法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按照全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要求,通过各种途径大力宣传、贯彻执行《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和《宁波市保护知识产权行动实施方案(2006—2007)》等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文件精神,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四、加强对外贸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教育。各地外经贸部门要积极开展对全市外贸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培训工作,提高企业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和水平,从根本上杜绝知识产权侵权事件的发生。 五、继续推进外贸企业出口品牌建设工作,提升出口商品质量。鼓励企业开展自主创新发明,扩大品牌商品出口,积极进行发明(设计)和各类专利的申请,杜绝仿冒,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六、进一步健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加强对涉外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工作。继续推进广交会、华交会等重点涉外展会参展企业“品牌准入制”,提高参展企业的质量;继续做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教育和责任落实、展会中展样品管理和现场的协调管理工作,及时解决在展会期间涉嫌知识产权纠纷和侵权行为,严厉杜绝侵权行为的发生。 七、加强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处理力度。对企业在对外贸易过程中发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对全市外贸工作和对外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我局将取消该企业的年度所有评奖、评优和享受国家、地方所有外贸有关扶持政策资格。对在广交会、华交会被主办单位查处通报涉嫌侵权的个人和企业,将按大会有关规定给予暂停或取消参展处理。同时,团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相关责任人写出书面检讨、通报批评、取消相关责任人参展资格、扣减企业相关摊位的处理,并取消辖地外经贸部门评奖资格,扣减其摊位基数。 今后,我局将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作为对各地外经贸部门外贸考核评比的一项重要指标,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请各地外经贸部门认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