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保证金允许使用保付保函
2007-09-30
加工贸易保证金允许使用保付保函 商务部、海关总署、银监会发布公告规定 商务部、海关总署、银监会9月5日联合发布公告,规定允许加工贸易企业可以现金、保付保函等多种形式缴纳台账保证金。缴纳保证金具体操作办法仍按《关于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实施办法》和《中国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保证金台账“实转”联系配合办法实施细则》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这纸公告的意义,不仅在于卸掉了大批加贸企业肩上巨大且长期的资金包袱,而且在于,让企业明确了国家对加工贸易政策的调整不是为了限制发展,而是为了更好地发展。 7月23日,国家出台了加工贸易新政,规定东部地区企业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 目前,中国银行是我国唯一指定的保证金台账开户行,同时也是唯一指定的加工贸易税款保证金担保银行。中行有关人士指出,国家《关于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可凭其资信状况或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包括企业自有外汇资金、其他非金融机构担保人为其出具的担保)等多种形式的担保来获取税款保付保函。在能够控制业务风险并有足够资金来源的前提下,银行对客户的融资需求将尽全力满足。未在中行开户企业,可提供国内外金融机构出具的,符合中国银行担保资格及担保条款要求的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作为反担保,中行凭此为企业出具税款保付保函;也可选择在中行开户,中国银行对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信情况及提供的多种形式的担保经评估认为符合风险控制要求的,可为其出具税款保付保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