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加强进出境水果检验检疫
2007-09-30
我国将加强进出境水果检验检疫 11月1日起对出口水果果园和包装厂全面实施注册登记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以及《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向全国直属检验检疫局下发通知,要求切实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检验检疫工作,确保进出境水果质量和安全。 水果是国际农产品贸易中的重要敏感产品。随着我国种植技术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出口水果质量安全总体水平逐年提高,但也出现因发现检验检疫问题而被退回或销毁,致使企业利益受损,并影响我国出口产品整体形象。在进口水果中也同样存在重要疫情和农残等安全卫生问题,对我国果业生产安全和消费者健康构成威胁。 为此,国家质检总局要求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坚持源头管理,全面提高出口水果质量和安全水平。 一要全面实施出口水果果园、包装厂注册登记制度。在已对出口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韩国、南美洲、欧洲以及香港、澳门的水果果园、包装厂实施注册登记的基础上,要把输往俄罗斯、东南亚的水果果园、包装厂纳入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管理。自2007年11月1日开始,检验检疫部门不得接受来自非注册果园和包装厂的水果出口报检。二要加强出口水果果园和包装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检验检疫部门要按照《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输入国或地区的要求及有关规定,对出口水果果园和包装厂的农用化学品使用和有害生物防治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三要加强出口前检验检疫。出口水果应在包装厂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注册果园不在本辖区的,要提供产地供货证明。对来自非注册果园、包装厂的水果,不予受理报检。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一律不准出境。四是口岸局与产地局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采取措施防止不合格水果出境。 就加强进境检验检疫,确保进口水果质量和安全,通知同样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方面要完善进境水果口岸检验检疫条件,水果进境口岸应具备足够的现场查验场地和水果保鲜设施,入境口岸检验检疫局应具备开展有害生物鉴定和安全卫生检测的能力。另一方面要严格水果入境口岸查验,各局要加强对进境水果单证审核、现场开箱检查、冷处理效果核查和实验室检验检疫工作,加强安全卫生项目检测。 通知指出,检验检疫部门要完善进出境水果溯源体系,建立召回制度。各局要对出口的每批水果建立包括产地、果园、包装厂、出境时间、植检证书编号、目的地等信息的档案,出口水果包装厂和果园分别建立溯源体系和种植档案。同时,水果进出口企业要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如实记录出口水果产地、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数量、出口目的地、出境日期等情况。此外,要建立进出境不合格水果召回制度。经检验检疫发现重大安全卫生或检疫问题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进出口企业应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主动召回有问题的水果,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通知还强调,检验检疫部门要建立企业诚信档案,鼓励企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对良好记录的企业,可适当简化检验检疫手续。对不良记录的进出口企业要重点抽查,加严检验检疫。对弄虚作假、伪造单证、逃避检验检疫的企业,要依法进行严厉查处。同时,完善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做到发现重大植物疫情及安全卫生事件,立即报告、迅速介入、妥善处置。 11月1日起对出口水果果园和包装厂全面实施注册登记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以及《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向全国直属检验检疫局下发通知,要求切实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检验检疫工作,确保进出境水果质量和安全。 水果是国际农产品贸易中的重要敏感产品。随着我国种植技术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出口水果质量安全总体水平逐年提高,但也出现因发现检验检疫问题而被退回或销毁,致使企业利益受损,并影响我国出口产品整体形象。在进口水果中也同样存在重要疫情和农残等安全卫生问题,对我国果业生产安全和消费者健康构成威胁。 为此,国家质检总局要求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坚持源头管理,全面提高出口水果质量和安全水平。 一要全面实施出口水果果园、包装厂注册登记制度。在已对出口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韩国、南美洲、欧洲以及香港、澳门的水果果园、包装厂实施注册登记的基础上,要把输往俄罗斯、东南亚的水果果园、包装厂纳入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管理。自2007年11月1日开始,检验检疫部门不得接受来自非注册果园和包装厂的水果出口报检。二要加强出口水果果园和包装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检验检疫部门要按照《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输入国或地区的要求及有关规定,对出口水果果园和包装厂的农用化学品使用和有害生物防治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三要加强出口前检验检疫。出口水果应在包装厂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注册果园不在本辖区的,要提供产地供货证明。对来自非注册果园、包装厂的水果,不予受理报检。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一律不准出境。四是口岸局与产地局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采取措施防止不合格水果出境。 就加强进境检验检疫,确保进口水果质量和安全,通知同样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方面要完善进境水果口岸检验检疫条件,水果进境口岸应具备足够的现场查验场地和水果保鲜设施,入境口岸检验检疫局应具备开展有害生物鉴定和安全卫生检测的能力。另一方面要严格水果入境口岸查验,各局要加强对进境水果单证审核、现场开箱检查、冷处理效果核查和实验室检验检疫工作,加强安全卫生项目检测。 通知指出,检验检疫部门要完善进出境水果溯源体系,建立召回制度。各局要对出口的每批水果建立包括产地、果园、包装厂、出境时间、植检证书编号、目的地等信息的档案,出口水果包装厂和果园分别建立溯源体系和种植档案。同时,水果进出口企业要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如实记录出口水果产地、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数量、出口目的地、出境日期等情况。此外,要建立进出境不合格水果召回制度。经检验检疫发现重大安全卫生或检疫问题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进出口企业应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主动召回有问题的水果,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通知还强调,检验检疫部门要建立企业诚信档案,鼓励企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对良好记录的企业,可适当简化检验检疫手续。对不良记录的进出口企业要重点抽查,加严检验检疫。对弄虚作假、伪造单证、逃避检验检疫的企业,要依法进行严厉查处。同时,完善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做到发现重大植物疫情及安全卫生事件,立即报告、迅速介入、妥善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