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含易制毒化学品的混合物的进出口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2007-06-14
关于对含易制毒化学品的混合物的进出口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3号 2007年5月16日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7号,以下简称《规定》)第七条所称的“混合物”是指:   (一)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4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高于40%(不含)的货物以及含盐酸比例高于10%(不含)的货物;   (二)含上述5种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目录》所列的其他易制毒化学品的货物。   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除外。   经营者进出口上述混合物,应当按照《规定》申请许可。   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盐酸等5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低于上述规定含量的货物,不属于《规定》第七条所称的“混合物”。经营者进出口上述货物,无需按照《规定》申请许可。   经营者在办理通关手续时,应当如实申报易制毒化学品含量,并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