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与食品进口有关的主要法规
2007-06-14
美国与食品进口有关的主要法规 美国是世界上法制最为健全的国家之一。与食品进口有关的法律很多,主要涉及的法律有:   《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是美国关于食品和药品的基本法。经过多次修改后,该法已成为世界同类法中最全面的一部法律。美国的许多州的这类立法与此法相似;也有些州规定将此法的任何新要求自动加入州立法律之中。   《完好包装和标记法》该法对进口食品包装上需要标注的内容及内容放置位置作了极为详细的规定。“1990年的营养标记和教育法”对食品标记作了很大的改变,主要是关于营养成分的标记、营养成分含量和对健康的说明等。另外,近年来还有不少法律法规对包装标记作出了新的要求。   《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禁止在美国销售或进口伪劣或标识错误的食品、药品和化妆品。该法对伪劣或标识错误进行了详细定义,并且有许多司法解释。另外,该法还禁止销售需经FDA批准而未获得批准的物品,以及未获得相应报告的物品和拒绝对规定设施进行检查的厂家生产的产品。   根据规定,除大部分肉和家禽外,所有食品、药品、生物制品、化妆品、医药器械、有放射性的电子产品以及《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及相关法律中规定的产品,均需在进口时或供出口美国时接受FDA的检查。所有进口产品必须符合与美国国内产品相同的标准。进口食品必须食用安全,在卫生条件下生产;药品和器械必须安全有效;化妆品必须安全并含经过审批的成分;放射性器械必须符合确定的标准;并且所有产品均必须有英文说明资料和可信的标记。所有生产热加工“低酸罐头食品和酸化食品”的商业性加工制作人,均需在FDA对这类产品进行登记和资料归档。   《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规定,如果食品、药品、化妆品和某些医疗器械中含有未经FDA证明的某些特殊用途所需安全性的颜色添加剂时,此类产品即为伪劣产品。根据定义,颜色添加剂指染料、颜料或其他物质,不管是合成的还是从蔬菜、动物、矿物或其他方面获取的,只要将这类添加剂加入或使用在食品、药品、化妆品或人体上时都会产生颜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