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进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05-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进口货物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350号 2007年3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其价格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本文发布前纳税人已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可重新计入“应交税金值税 —应交增值税 — 进项税额”科目,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