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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植物进口所需资料
2007-02-05
美国植物进口所需资料 美国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验局(APHIS)在《联邦纪事》上发布的最终法规规定:有意出口到美国的植物或植物产品的团体组织必须向 APHIS提供下列信息。 提出请求方 该产品出口国的国家植物保护组织的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若提出的请求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则需提供这些出口国国家和地区的植物保护组织的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 拟出口商品 需要提供以下资料:(1)出口国生产该植物、植物部分或植物产品地区的具体地理位置的介绍和/或地图;(2)学名(包括属、种、命名人)、别名和该商品的分类;(3)确定该特定植物或植物部分的位置(也就是说是果实、叶子、根茎还是整株植物等)及其他任何相关拟进口植物部分;(4)进口商品的拟定最终用途(例如繁殖、食用、制粉、装饰、加工等);(5)商品生产、收获和出口的月份。 运输 按计划拟出口的数量和重量/体积的详细资料;在国际贸易及在何种条件下的运输方法,包括运输方式、包装箱和/或集装箱的形式、大小和容量。 与商品相关的有害生物和疾病:危害农作物的节肢动物、真菌、细菌、线虫、病毒、类病毒、软体动物、植原体和螺原体等的学名(包括属、种、命名人)和分类;受每种有害生物危害的植物部分,与每一受危害的植物部分相关联的有害生物的生命阶段和所在位置(在商品里面、上面或商品附带着)及其他相关参考资料。(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