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颁布新的电池及蓄电池指令
2007-02-05
欧盟颁布新的电池及蓄电池指令 2006年9月26日,欧盟《官方公报》刊登了一项新的电池及蓄电池指令(第2006/66/EC号指令—电池指令),废除自1991年起实施的原有电池指令(第91/157/EC号),同时引入生产商责任及标签规定。成员国必须于2008年9月26日前将电池指令转化为国家法令。 新电池指令扩大旧电池指令(只适用于含若干汞、镉及铅的电池)的范围,把所有电池均纳入其范围内。新电池指令有两大目标,一是促进环保,二是确保欧盟本土市场妥善运作。 电池指令订立了以下措施: ·规定便携电池的回收率; ·限制便携电池采用镉,并制定豁免清单; ·禁止将汽车及工业电池丢弃于堆填区或焚化; ·规定回收电池的循环再造率。 电池指令规定,所有已耗用的电池和蓄电池均须回收。到2012年9月26日,已耗用的便携电池的总回收率应达25%,2016年9月26日达45%。根据回收规定,工业电池生产商有责任向最终用户收回已耗用的电池。欧盟并无规定工业和汽车电池的回收率,事实上,目前这两类电池的回收率已接近100%。 成员国必须达到规定的循环再造率.因此回收程序须实现下列最低的循环再造效益:(a)循环再造率方面,铅酸电池及蓄电池以平均重量计为65%;(b)以平均重量计,镍镉电池的循环再造率为75%; (c)以平均重量计,其他废弃电池和蓄电池的循环再造率为50%。本土市场目标方面,电池指令统一电池的产品规定,例如限制使用汞和镉(有若干豁免项目,如紧急/警报系统?医疗设备及无塞绳式电动工 具)及引入3种不同的标签规定:(1)化学符号hg,pb或cd(如适用);(2)回收筒标签;及(3)容量标签。 假若进口欧盟的电池符合电池指令的要求,成员国不得禁止有关电池在市面出售。 重要的是,电池生产商(包括在成员国市场出售电池的每家生产商)必须承担回收及处理费用,根据电池指令,假若电器或电子设备装有电池,其生产商也被视为电池生产商。 电池生产商须在其出售电池的成员国注册,成员国应就违反电池指令订立相称及具劝阻作用的罚款,并须确保有关条例切实执行。 电池指令的条例可以确保生产商不会被征收双重费用。装于废弃电器及电子设备之内的电池,将按照《电器及电子设备废料指令)的规定(WEEE)回收。从电器拆出的电池,回收率按新电池指令计算,并必须履行电池指令的循环再造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