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中要害驳复无理拒付
2006-12-06
切中要害驳复无理拒付 宁波市外经贸企业协会国际商务顾问 李道金 基本情况 1997年,F公司与某国E公司以FOB价格签订了出口5000吨饲料合同。装运后,F公司将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提交议付行后,因单证相符,就取得了议付货款;议付行按信用证规定,很顺利地从指定的美国偿付行电索回来所垫付款项76万美元;但随后,开证行来电提出一个不符点:发票和商检证书的水份和杂质分别是2%和1%,而信用证上却分别是≤3%和≤2%,所以请退回已电索款项,单据由我行保管等候你行处理意见。议付行立即将此不符点通知F公司,后者即向笔者咨询。笔者劝他们不要惊慌失措,为他们拟定了以下的反驳电文交议付行发往开证行了:我行声明该不符点纯属你行臆断的。信用证规定的水份和杂质分别为≤3%和≤2%,只是要求这两项指标的范围,即只要水份和杂质分别不超过3%和2%就满足了信用证的要求,而发票和商检证书的水份和杂质分别是2%和1%,显然在这一范围内,更何况商检证书是出口货物的实际检验结果,而商业发票又是对出口货物的价值、数量和规格等的具体描述,两者间的内容应一致,怎能算是不符呢?若按你行的观点,信用证规定了5%的溢短装,信用证的总额是80万美元,只要发票金额在76万美元到84万美元之间,就符合或满足信用证的该项规定了,那么现在发票金额是76万美元,是否发票金额也应80万美元而非76万美元了?这样你行为何不把其也作为不符点呢?因此,我行认为你行的观点是十分错误的,也就根本不存在退回款项问题。开证行自知理亏,对此反驳电文没有再做任何回复。 评析 在国际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提不符点是UCP500赋予的基本权利之一。正常的不符点的提出是无可非议的。但是在实务中,境外一些银行,甚至一些知名的银行,经常置自己的信誉而不顾,硬是吹毛求疵或无中生有地提出所谓的不符点。分析其动机无非就是想忽悠议付行或交单行和受益人。试想啊,开证行也是专业银行,他们很清楚国际标准银行惯例的,之所以硬是提出臆断的不符点,是受开证申请人的影响的,若开证保证金十足或所进口的货物行情颇好,通常就不会随意乱提不符点了。他们希望的就是通过此手段让议付行或交单行乱了方寸,伺机看是否能蒙混过关,过了,则开证申请人乘机向受益人威胁降价或退单;未过,则对开证行也毫发无损,何乐不为呢!针对这样的动机分析,我们应很清楚地意识到,对那些无理挑剔的拒付电文,要毫不迟疑地抓住对方的薄弱环节予以坚决的驳斥,要切中要害进行反驳,不给对方以喘息之机,迫使其就范。在上述案例中,笔者就是紧紧抓住对方根本站不住脚的观点,围绕信用证本身的规定,晓之以理,让其难以自圆其说!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笔者看过不少国内银行的此类电文,大都显得平铺直叙,苍白无力,不关痛痒,很难达到令对方心服口服的目的,有的甚至真的给对方忽悠住了。譬如,曾经国内某银行对开证行提出的开证申请人有书面证明船龄超过信用证规定的船龄的不符点,竟然答复对方说,尽管如此,但因货物已安全到达目的港也并不构成对开证申请人任何的伤害,开证行见有机可乘就坚决地退回单据了;再如,国内某银行居然花费了大量精力与境外一转让行就转让行提出的所谓不符点进行辩驳,最后导致该转让行要求该行授权后再邮寄单据给原开证行的闹剧。前一个电文与其称之为反驳电文倒不如说是受人于柄的电文,即自己让对方套进去了,因为从电文内容看已承认该所谓的不符点的存在,这样的答复正好如对方的心愿。假如,换成另一种回复“我行必须向你行指出开证申请人有书面证明船龄超过信用证规定的船龄不足以作为拒付和提不符点的凭据,只有有关船级社出具的证明才有效。”笔者认为对方就无从抵赖了,因为可以判断其事实上就是在撒谎,要是真有有关船级社出具的证明岂不早就直接出示了吗?后一个电文让人哭笑不得啊!倘若改成“我行想问你行,作为一个转让行有必要提出不符点吗,何况此不符点是不存在的?另外,你行是否知道自己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按国际惯例,转让行只是负责传递原开证行和第二受益人的交单行之间的单据和有关信息;提出不符点的权利只有原开证行才有,因为作为开证行要履行在单证一致的情况下的付款承诺,但你行仅仅是转让行而无需向任何人承担付款之责。因此,我行不便给你行任何进一步的指示。若是由于你行的原因而致使单据不能按时到达原开证行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后果都由你行来承担。”那么,笔者认为该转让行就不会再有任何乖违之举了。 总之,在驳复境外开证行的无理取闹的拒付电文时,切忌不要顺着对方的思路,让对方牵着鼻子走,以免进入对方设计的圈套,而是找出其症结所在,然后切中要害而不放松,使其无还言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