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货代提单的陷阱
2006-11-21
谨防货代提单的陷阱 宁波市外经贸企业协会国际商务顾问 李道金 案例简介 某年,国内C银行为申请人开出了200余万美元的即期跟单信用证,进口一套纺织设备。此证由英国S银行通知并议付。当C银行收到S银行邮寄来的全套单据后,意外地发现海运提单上的承运船只是我国COSCO的船名,但提单签发人却是比利时一运输行,而且具明自己就是承运人。为谨慎从事,C银行即与COSCO总部联系,得知凡是COSCO的船名的提单必须是COSCO自己的提单;接着,又与目的港的船代联系,得到的答案是:该套提单是货代提单,是无效的;在货物抵港后只能凭COSCO的正本提单提货。考虑到信用证并未规定货代提单不能接受,C银行就以提单上没有注明集装箱数量和保险单上没有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为由向S银行发出了拒付通知。C银行同时要求申请人告知受益人因提单是货代提单届时不能提货,所以请他们速邮寄COSCO的全套正本提单,否则就坚持拒付。其间,S银行在我国的办事机构多次与C银行联系请求付款,但C银行始终婉言谢绝。后来,经申请人与受益人的多次联络,最终全套正本的COSCO提单通过S银行邮寄给了C银行。在得到船代的认可后,C银行在迟付了一个月后将全额货款电汇给了S银行。 案例分析 近年来,在我国经常发生在FOB条件下,我国实际发货人因迫不得已接受货代提单而落得个钱货两空的案例。具体地说,就是境外买方指定境外货代在我国的办事机构向我国的实际发货人签发以其自己名称为承运人的货代提单;发货人凭此类提单向银行交单或押汇。之后,这类办事机构又以自己为实际发货人的名义委托实际承运人装运货物从而取得实际提单即主提单。浅显的道理是,我国实际发货人获得的货代提单不是代表物权的,真正代表物权的是货代公司拥有的主提单。这样一来,一旦我国实际发货人通过国内银行邮寄到境外开证行的单据因不符点遭到拒付,其结局是可想而知的,即便是押汇了,但我国各商业银行叙做的都不是实际意义上的议付而是带有向押汇者追索权力的。但与此同时,该批货物的去向或状况或被谁提取只有货代知道。若是涉及较大金额,这类办事机构早已卷起铺盖人去楼空了! 以上分析的是在出口方面的情况,反过来,对于我国进口企业来说,预防货代提单的陷阱也是同样重要的。迹象表明,我国的大部分企业对此风险认识还不够。在上述案例中,假设C银行缺乏对工作极端负责的态度而是敷衍了事,对外付了货款,那么很显然地对于那套货代提单,实际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是不会认可的,也就是说即便货物实际到达了目的港凭其是根本提不到信用证项下的货物的。这种情况下,实际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就很可能指令承运人将这套设备改变目的港;等到了新的目的港,该套设备就可以轻易地被转卖或变卖,因为通过对提单简单的背书就可以实现转让。最终的结果便是开证申请人钱货两空,而且无处申诉! 通过上述的分析,笔者认为,我国的有关单位包括各商业银行无论在进口还是在出口业务中,对货代提单绝对不能掉以轻心。尽管UCP500规定可以接受货代提单,但是只要信用证明确规定不接受货代提单,各有关当事人就应受信用证规定的约束。因此,笔者建议,在进口开证时就要明确规定不接受货代提单,一旦发现提单是属于货代提单就要断然拒付!至于出口业务,在签定贸易合同时就应明确约定不接受境外货代在我国的办事机构出具的货代提单,可以将我国有实力的货代公司的名录提供给对方参考。这样,对于诚实的境外买主而言就没有理由不接受委托我国货代公司为其代理业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