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C调查会情况通报
2003-09-08
编者按: 2002年1月15日起,在国际班轮公会的操纵下,各班轮公司开始对我国货主强行收取THC(码头作业费),激起了中国货主的强烈不满和反对。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代表中国货主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引起了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2002年5月,国家计委根据国务院有关领导的指示,对THC进行全面调查和协调。次后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代表中国货主多次与国际班轮公会对话、发函,又于2003年8月21-22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组成调查组在北京召开了调查会。现将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关于对THC立场观点的总陈述及THC调查会议题问答情况通报如下: THC调查会材料 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 关于对THC立场观点的总陈述 (2003年8月21日) 2001年12月,远东班轮公会(FEFC)、泛太平洋稳定协议组织(TSA)、西行泛太平洋稳定协议组织(WTSA)、亚洲区内讨论协议组织(IADA)、亚洲西行运价协议组织(AWRA)、远东/亚丁湾红海港口公会、亚洲/澳洲讨论运价协议组织(AADA)和非正式运价协议组织(IRA)等及其成员代表一起相继到上海、天津、青岛、大连和北京,就他们在中国港口向货主加收THC(码头作业费)向各地货主协会和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进行了通报,并告知他们已决定从2002年1月15日起向货主收取THC,标准如下:干货:20英尺集装箱370元人民币,40英尺集装箱560元人民币;冷藏货:20英尺集装箱410元人民币,40英尺集装箱610元人民币。已在华南地区收取的始发地接货费(ORC)改名为THC,其原收费标准(20英尺集装箱141美元,40英尺集装箱269美元)不变。 班轮公会和航线组织操纵班轮公司在我国港口强行征收THC有以下几个特点: 1.THC与运价分离,除收取正常的运费外,单独加收THC;彻底改变集装箱班轮条款管装管卸的习惯(即CY-CY班轮运价条款) 2.加收THC后,没有同时相应降低运价,等于收取双重的THC。 3.众多班轮公会和航线组织联合起来,以同一费率标准、同一时间在全国港口强行征收THC; 4.加收THC不存在协商问题,必须执行,否则扣发提单、不放货、不给订舱。 他们在中国推行THC的所谓理由是: 1.中国交通部和国家计委关于集装箱装卸费等提价15%,增加了船公司的成本; 2.运价低迷,收THC弥补成本; 3.增加运价的透明度,并称运价可以随着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而有涨有落,而码头作业费是长期固定的; 4.收THC是国际上通行的惯例;在中国收取THC,不必要得到政府部门或货主协会的批准,只需要理解。中国已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应与世界接轨。 国际班轮公会和航线组织向中国货主收取THC的上述理由是完全不能成立的,此举遭到了全国广大货主乃至世界各国、地区货主组织的强烈反对。各国货主协会纷纷来函来电,表示坚决支持中国货主反对THC。班轮公司在中国收取THC是没有任何依据的,是一种违反国际贸易和运输惯例、违反中国有关法律的乱收费行为。为此,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代表全国广大货主与上述国际班轮公会的代表分别于2001年12月19日,2002年1月23日和3月15日进行了三次对话,希望在互利的基础上协商解决THC问题,但班轮公会拒绝与我会协商,只希望我会理解,甚至无理地声称他们愿意对中国货主完成这个教育过程。2002年1月8日我会发表了《致中国货主的一封公开信》,还与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名发表了《致班轮公司的一封公开信》,表明了全国广大货主、货代坚决反对THC的立场。 班轮公司在运费之外向中国货主收取THC的问题引起了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交通部早在2002年11月29日和12月30日分别发出了《关于加强对国际海运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的公告》和《关于开展码头作业费调查的公告》,提醒班轮公司“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以歧视性价格或者限制性条件给交易对方造成损害,严格禁止在国际海运经营活动中损害交易对方或者国际海运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各有关班轮公司在中国境内的行为应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国际公约。”班轮公司理应在政府发出调查公告后立即暂停收取THC,恰恰相反,班轮公司在政府没有作出调查结果以前,仍然我行我素,采取强迫性的方式向货主收取THC。这是中国货主绝对不能容忍的。现将全国货主的立场和观点陈述如下: 一、在运费之外征收THC违反了国际贸易惯例和班轮条款 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和中国港口几十年来的习惯做法,码头作业费是包含在运费之中的,我国货主从来不用支付运费之外的THC。在国际贸易术语中,如CIF、FOB等通用的贸易术语对谁付运费的理解是固定的,集装箱的运费包括CY—CY的一切费用。将THC与运费剥离向托运人以外的人收取等于重复收费,严重扰乱了国际贸易的秩序,并将导致对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产生变异和背离,使贸易关系和贸易运输关系变得复杂化和混乱。 按照班轮条款,班轮公司要承担堆场到堆场(CY-CY)的一切责任与费用(当然也包括装卸费在内的THC),货主把货物交给承运人指定的堆场时起承运人就开始掌管了货物,承运人的提单上一般都标明CY—CY条款。班轮公司把本身应该承担的责任与费用转嫁给中国货主违反了传统的国际贸易惯例以及班轮运输条款的内涵。根据我国《海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集装箱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被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因此,货物在承运人掌管期间的装卸、平移是班轮公司的责任,班轮公司所收取的运费已包括装卸费在内的THC。这是国际海运业一直以来的习惯做法,已为船、货双方所接受和认可。因此,有关THC的费用,如同燃料、船员的工资、船舶代理、停泊、船舶进出港口等有关费用一样,只能作为运输成本包括在运费中,而不能剥离开来强行向支付运费以外的人收取。 在FOB出口合同条件下,运输由买方自行安排,但目前班轮公司也要强行向与运输合同毫无关系的中国卖主征收THC,这更是毫无道理的。 班轮公司在华南地区在收取ORC(原产地接货费)的同时,又收THC,等于收取了三次THC,这更是不合理的。 二、班轮公会和和航线组织操纵班轮公司强行向货主征收THC违反了国际有关公约和中国的有关法规: 1.违反了《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关于协商的基本原则和附加费是临时性的基本原则; 班轮公会在THC问题上从来没有表示过可以协商,只是希望中国货主理解和支持。 《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关于附加费的规定以及协商的原则是:公会因费用的突然增加和异常增加或收益减少而收取的附加费,应视为临时性的,并要向货主说明收费理由和提供相关资料,并在协商后执行,在情况变化后应立即撤销。 班轮公司把THC从运费中剥离开来作为一项长期、固定的收费项目,既不属于《公约》所允许的临时性附加费,也不属于运费的调整范围,严重违反了《公约》的规定。假如是《公约》所允许的附加费或运费的调整,也应严格按照协商程序办。 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有关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期发布的《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2003年11月1日生效)列出5种行为为垄断行为。其中的一种“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决议或协调等串通方式操纵价格”的行为就是垄断行为。 班轮公会操纵班轮公司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以同一标准向中国货主征收THC是明显的串通合谋损害货主利益的非法垄断行为。 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关于经营者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伤害交易对方利益和公平交易的原则; 班轮公司威胁货主,如不付THC,就扣发提单,不给订舱,不放货。属于弱势群体的货主被迫就范。班轮公司这种行为是典型的利用优势地位强迫货主接受不公平交易的强制性行为。 4.按ORC分析,班轮公司到原产地接货是非法揽货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运代理管理规定》。 三、班轮公司在运费之外强行加收THC的如下理由不能成立: (一)收取THC是国际惯例的理由不能成立 THC在一些国家和地区虽然已实行,但是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国家和地区的货主及货主组织不反对这种做法。凡是单方强行的、另一方坚决反对的、存在争议的就不是惯例,反过来说,把THC从运费中单列出来向货主收取,恰恰是违反了传统的国际贸易惯例和国际班轮运输条款。班轮公会把收取THC与我国入世挂钩更是无稽之谈。 (二)以中国港口使费提高为由征收THC的理由不能成立。 原国家计委和交通部曾在媒体公开说明:调整后的港口使费总体是降低的(约1.4亿元),船公司的总体成本是下降的。 (三)运价低迷,收THC弥补成本的理由不能成立。 运价低迷是班轮公司近年来开展运价大战,相互残杀的结果。目前我国出口约80%是采用FOB合同条款,由买方指定班轮公司运输。班轮公司把THC从运费中剥离开来转嫁给与运输合同无关的中国货主,是为了进一步降低运价向国外买主揽货,这才是班轮公司的真正目的所在。这是班轮公司对中国货主的歧视行为,也是在海运市场中不公平、无序的竞争行为。 广大货主希望保持一个平稳、合理的运价水平。班轮公司为了继续互相残杀,击败对手,谁也不肯提高运价,有的为了抢占市场份额甚至实行零运价。即使有的班轮公司宣布提高运价也是做样子,暗地里仍进行残酷的低价竞争。这是广大货主不愿意看到的。这种无序的恶性竞争从长远来说解决不了班轮公司效益低的问题。反过来说大大伤害了货主的利益,同时使中国的航运市场进一步恶化。 (四)把THC从运费中单列收取,是为了增加运费更加透明度的理由不能成立。 运费中包含的因素不仅是THC,而且还有燃料、船员的 工资、船舶代理费、船舶进出港、其它港口使费等等。按照班轮公会的逻辑,为了使运费达到极度“透明”,将来岂不是要把上述费用通通从运费中剥离开来吗? 四、班轮公司强行向中国货主收取THC损害了企业和国家的整体利益 据测算,2002年中国货主支付的THC约为132.5亿元,占我国出口贸易总额3256亿美元的0.5%。目前外国班轮承运的比例占80%左右,外国班轮公司拿走了80%的利益。如把THC在中国作为一种长期固定的费用转嫁给中国货主,势必造成FOB指定货的进一步增加(当然境外客户指定的是外国的班轮公司和货代,而不是中国的班轮公司和货代),这对我国的国轮将带来更严重的影响,承运比例将进一步减少,海运外汇收支进一步恶化。同时我国的货运代理、保险、税收等行业都会造成更大的损失。由于我国的出口成本增加,将大大削弱我国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五、国际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对解决THC问题的做法 斯里兰卡公平贸易委员会曾于1987年以违反公平竞争法为由宣布撤销FOB出口的THC。 欧盟货主指控THC是垄断性的定价,违反了欧盟的竞争法。2000年5月,欧盟以违反竞争法为由,对15家欧洲航线的承运人向托运人收取THC附加费的行为处以700万欧元的罚款。 以色列竞争委员会已于2003年4月作出决定,认为征收THC为非法行为,并宣布取消。 澳大利亚货主正通过法庭挑战班轮公司征收THC的合法性。 日本货主协会与班轮公会达成了以下主要谅解: 1)THC是运费的组成部分; 2)THC的构成应该是码头作业的实际成本; 3)日本THC的标准为承运人付给码头作业公司实际作业成本的20-80%,由货主与承运人根据航线进行协商; 4)在FOB出口合同情况下,买方支付运费,承运人接受由买方在目的地支付THC。 六、对解决THC问题的建议 (一)THC是运费的组成部分,这是航贸双方公认的。在我国,目前THC作为港口收费项目,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交通部定价,并由港务局统一收取。船公司是运输企业,因此没有资格在中国收取THC,只能收取运费。 鉴于已实行收取THC的国家和地区都遭到货主的强烈反对,尤其是在去年召开的东盟货主协会联合会年会上,一致要求班轮公会取消THC,一切费用包括在运费里,不允许把THC单列收取。建议采用斯里兰卡和以色列的办法,由政府有关部门宣布取消在运费之外征收THC,实行运费一口价,并责令班轮公司向货主退还已征收的THC。同时根据我国《价格法》和《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对对班轮公司的非法垄断、滥用优势地位损害交易对方的强制性交易行为进行严肃处罚,以维护我国法律的严肃性,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此次调查会的目的是调查班轮公会和班轮公司的行为是否公正及合理法合法,因此,希望在我国《国际海运条例》中进一步规范班轮公会和班轮公司的经营行为,特别是要突出公会协议的公平协商机制,给予收、发货人公平的地位。同时,建议我国政府和立法机关根据我国航运市场的实际情况,推出《公约》或者增加保留条件,或者参照美国、加拿大和欧盟的立法,制定更具有针对性的限制班轮运输反垄断豁免的法律,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海运法律体系,保证我国航运和贸易的健康发展。 (三)收取THC问题,引发在航运市场上航商肆无忌惮地公布其他一系列收费项目,建议政府要进一步规范航运市场的收费行为,承运人只向货主收取一口价的运费,不准在运费之外再收其他五花八门的费用。 (四)进一步整顿航运市场的无序竞争,行业协会要发挥协调作用,禁止不公平的运价大战,防止运价大起大落和乱涨价,严格执行运价报备的规定,坚决查处违规操作,使航运市场的运价保持在稳定、合理的水平上,防止航运企业通过不公平竞争手段揽取货物,并把由于无序竞争造成的亏损或其它不合理的费用转嫁给无辜的中国货主,损害货主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