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食品植物技术法规
2006-11-21
欧盟食品植物技术法规
关于中国动物源性产品化学残留物监控计划及进口禁令
(1)对中国动物源性产品化学残留物监控计划的批准
根据欧盟理事会1996/23/EC号指令,向欧盟出口该令所列的动物源性产品的国家,只有在提供了对该令中所列举的化学残留物质的监控计划并获得欧委会批准后,欧盟成员国才能进口这些国家的动物源性产品。
2004年4月,欧委会发布了《关于批准第三国残留物监控计划的2004/432/EC号决定》,列明了欧委会已批准的提供了监控计划的国家名单及其获批产品类别。其后,欧委会又对获批国家名单进行两次更新。在2005年3月的修改名单中,中国只有猪、羊类产品、家禽、水产品、兔肉和蜂蜜产品的残留物监控计划获得批准。与其他被批准的国家,如阿根廷、保加利亚、墨西哥、罗马尼亚、俄罗斯等相比,中国目前被批准的监控计划覆盖的产品种类较少,这与中国在制订和执行监控计划方面所做的努力不符。中国希望欧盟通过客观评估,批准更多中国产品的监控计划。
(2)对中国动物源性产品进口禁令问题
除了上述监控计划外,欧盟还针对自中国进口的动物源性产品制定了特别的保护措施。2002年1月,欧盟发布《关于从中国进口动物源性产品的某些保护措施的2002/69/EC号决定》,以在中国水产品中发现氯霉素残留为由,禁止进口来自中国的供人类消费或动物饲养用的所有动物源性产品。经过中国政府和相关企业的持续努力,欧盟自当年起陆续解除了对部分中国动物源性产品的进口禁令。根据欧委会2005年7月发布的2005/573/EC号决定,完全解禁的产品包括水产品(养殖产品、虾类产品除外)、骨胶和宠物食品。另有部分产品,包括养殖类水产品、虾类产品(去皮虾、小龙虾)、产品包装、兔肉、蜂蜜、蜂王浆等,在出口到欧盟国家时,除了符合欧盟进口第三国产品的一般规定外,还必须遵循对中国的新增规定,即在进口时必须提交一份由中国政府相关机构出具的声明,证明该批产品已经化学检验,不会损害人类健康,并且须同时附上检验结果报告。
▲修订涕灭威等几种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
2006年1月,欧盟发布委员会指令草案,修改了有关涕灭威、莠去津、益棉磷、氟氯氰菊酯、乙烯利、倍硫磷、甲胺磷乳油、灭多威、硫双威、百草枯及三唑磷最大残留限量的理事会第86/362/EEC、86/363/EEC及90/642/EEC号指令的附件。该草案附件更改了上述农药的部分最大残留限量。
水产类食品可追溯标签。欧盟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凡在欧盟市场销售的水产类食品上必须贴有可追溯标签,否则拒绝进入。加贴可追溯标签是指对水产品的原料生产、加工、包装、运输等各个环节上的管理过程进行标识,利用条码和人工可读方式使其相互关联,这样一旦水产品出现卫生安全问题,可以立即通过这些标识追溯到水产品的源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