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管理的通知
2006-07-25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管理的通知 甬国税函[2006]153号 2006年5月31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段时期以来,一些地区国家税务局在审核办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过程中,发现个别企业申报的出口退税,虽然纸质单证齐全,且有相关出口环节电子信息,但其出口增长情况明显异常,经初步调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出口退税的嫌疑。为严防骗税案件的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各地税务机关在审核、审批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时,除按规定要求认真审核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资料、单证及其相关电子信息外,还应对企业的出口及出口增长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以强化审核,发现疑点。日常审核工作中对存在以下情况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更要加大审核力度,不能仅仅限于只要求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单证及其信息的简单齐全,防止不法分子骗取国家税款。一是对出口数量突增或出口数量与生产能力明显不符的重点企业重点货物。二是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规定办理,凡视同自产产品出口额超过自产产品50%的,主管税务机关只有在核实全部视同自产产品供货业务真实、纳税情况正确无误后才能办理免抵退税。三是出口以进口料件、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材料加工的工业品。四是新办或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出口的货物。 各地接文后要尽快贯彻落实,对经审核发现的疑点,要及时进行认真调查、核实无误后,方可予以办理免抵退税。对不按规定认真审核、失职造成骗税问题发生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