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关于电气、电子设备回收等两项指令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2006-07-25
欧盟关于电气、电子设备回收等两项指令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关于废弃电气、电子设备的指令》将交流电不超过1000V,直流电不超过1500V的废弃电气、电子产品分为10类:(1)大型家用电器,如冰箱、洗衣机、微波炉等;(2)小型家用电器,如吸尘器、熨斗、钟表等;(3)信息技术和远程通讯设备,如电脑、复印机、打印机等;(4)用户设备,如电视机等;(5)照明设备,如荧光灯等;(6)电气和电子工具,如电锯、缝纫机等;(7)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如视频游戏机、带电气、电子配件的运动器材等;(8)医用设备,如放射治疗仪、体外诊断设备等;(9)监视和控制装置,如烟雾报警器等;(10)自动售货机,如冷热饮料售货机、自动取款机等。 《关于废弃电气、电子设备的指令》要求,从产品设计开始就考虑环保要求;废弃电气、电子设备与普通市政垃圾实行分开收集;按特殊处理程序处理废弃电气、电子设备,并对处理程序和方法提出了技术要求;由生产商或第三方在单独或集中的基础上建立回收系统并制定了各类产品的回收率。指令要求,欧盟各成员国必须保证“生产商”在2006年12月31日前实现大型家用电器的回收率增加至每件产品平均重量的80%以上,配件、材料的再利用率将增加至每件产品的75%以上;小型家用电器回收率将增加至每件产品平均重量的70%以上,配件和材料的回收再利用率将增加至每件产品平均重量的50%以上。“生产商”包括:以自己的品牌生产并销售电器者、定牌生产并销售者以及专业从事从成员国进口或向成员国出口电子电器设备者。 对于收集、处理及回收这些废弃电气、电子设备的资金,指令规定实施“生产商责任制”。生产商在将一项产品投放市场时要提供财务保证,以确保产品报废回收的处理费用由该生产商承担。生产商必须在该指令生效之日起一定时间内(30个月内),在其销售的产品上对其销售时间和生产商进行标注,以确认未来回收的责任。对于“历史垃圾”,即该指令生效之日前一定时间(30个月)已经售出的产品所产生的废物,将按照一定方式,由各生产商按照当时其产品在欧盟市场所占比率进行分担。 《关于限制在电气、电子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指令》适用于上述指令所管辖的10类产品中除第8类和第9类以外的设备。欧盟要求成员国确保从2006年7月1日起,投放市场的新电气、电子设备不得包含铅、汞、镉、六价铬、用作阻燃剂的多溴联苯(PBB)和多溴联苯基醚(PBDE)6种有害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