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信用证中存在的问题思索
2006-07-04
转让信用证中存在的问题思索 宁波市外经贸企业协会国际商务顾问 李道金 在使用被转让的信用证结算方式时,作为第二受益人的我国出口商受损、受骗案发生频仍。通常他们所提交的单据并无不符点,但是最终不但得不到全额货款,反而被迫退运、降价甚或无单放货,其损失可谓惨重!令人痛惜!1997年1月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为某第二受益人提交给新加坡某转让行的全套单据(金额达120余万美元)遭到德国某原开证行的无情拒付案就是一则典型的案例(全文请见国际商报)。在该案中,当交单行与转让行就不符点问题交涉时,转让行以自己只是转让行为由摆脱了责任,而当与原开证行交涉时,该行以与交单行无关为由拒绝再联系。最后的结局是,部分货物退运,部分无单放货。那么在已转让的信用证项下隐藏着哪些问题值得我们的出口商和有关银行高度重视的呢?笔者对其思索的结果如下: 一、第一受益人的问题 第一受益人是原信用证项下的直接受益人,较第二受益人占据着绝对的主动地位,除非按UCP500第四十八条中“当信用证已经转让,并且第一受益人要提供自己的发票(和汇票)以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但第一受益人未能在有关方首次要求他这样做时按此办理,则转让行有权将所收到的已转让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包括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交给开证行,并不再对第一受益人负责。”这一情况出现时。然而现实中这种情况出现的概率极低,低得近乎不存在的。这种绝对的主动地位便为第一受益人利用已转让的信用证操纵或控制部分或全部业务过程提供了十分便利的条件,换言之,就是第二受益人完全处于被第一受益人掌握之中。很显然地, 第一受益人可以采取下述办法: 1.第一受益人和第一申请人可为同一主体。若此,是否接受单据或拒付货款就完全由第一受益人说了算。当所进口的货物行情发生变化,已无利可图,或者第一受益人原本不是义商,哪里有不趁机欺负第二受益人的道理呢? 2.当第一受益人与第一申请人不是同一主体时,在后者千方百计提出拒付理由的情况下,除非第一受益人是个地道的商人,否则他不会竭力委托转让行与原开证行交涉的,因为对他而言,仅仅是支付了些微的银行手续费,同时还很有可能从第二受益人被迫降价处理货物中渔利。 3.第一受益人可以和第一申请人相互勾结,即第一受益人在换发发票及或汇票时人为搞出不符点来,如故意使发票金额超过原证的金额, 第一申请人以此为由拒付单据。 通过上述任何之一的办法,都足以使得第二受益人无计可施、自认倒霉。 二、转让行的义务及其行为方式问题 UCP500第四十八条中,对转让行的义务规定得过于简单,至于其是否有权利或义务向交单行提出不符点又是如何提出的和接受或拒付单据等问题没有具体规定,那么也只能依据第十三条中规定的作为转让行的义务了。尽管如此,但是在实务中,特别是从众多转让信用证项下单据被最终拒付案例来看,转让行绝大多数都是只字不向交单行提出不符点,而所有的不符点任凭原开证行提出来的。转让行之所以这样做,笔者认为他们都不愿意引火烧身,试想他们作为转让行并不承担该类信用证项下的任何付款责任(加了保兑的除外), 其所起的作用只是尽自己的义务在交单行和原开证行之间转达有关信息而已。可以认为转让行这样的行为方式是明智的。退一步说,若转让行在发现交单行所提交的单据中确实存在严重或明显的不符点,出于善意或为维护两行间的友好代理行关系,也可以向交单行指出来。但是笔者认为,此时转让行就不应按一般信用证的操作规程向交单行提出不符点,也就是说应避免以开证行的口吻向交单行提出来;鉴于当交单行把单据提交给转让行时就是交单行请求转让行将单据代转到开原开证行的意思表达的事实,应明确地向交单行说明自己的观点,即应如类似这样的说明:我行认为这些不符点是明显的,很可能遭到原开证行的拒付,请你行尽快补换单据,否则我行有权将单据在没收到你行补寄的单据前将单据寄给原开证行,我行因此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假如转让行按一般信用证的模式与交单行就不符点问题进行争辩,因此而贻误向原开证行寄单的时效,这样的后果是转让行极有可能陷入纠纷之中。 三、交单行应注意的问题 基于上面的分析和已发生的此类案例,尤其是本文开头所提的那一案例,笔者 认为交单行为使第二受益人尽可能不受损失,应正确处理如下方面的问题: 1.如果转让行善意地指出不符点,而且事实上是存在的,就应立即联系第二受益人更换单据,并请转让行等收到从新补交的单据后再寄单给原开证行;如果转让行是非正常地指出不符点,就应注意有理有节地说服转让行,以争取其理解和帮助。 2.在转让行仅转达原开证行提出的不符点时,并且不符点是臆造的或无理提出时,应考虑到转让行所转达的信息是否有误或更改;必要时,还须请转让行所在地的律师介入调查转让行是否在业务中有过失或破绽。若发现转让行有过失或破绽,转让行能逃脱干系吗?!像本文开头所提的那个案例中,原开证行提的两个不符点之一竟然说正本提单是被搞混了。倘若在业务处理过程中委派律师参与调查,说不准就能查出关键问题所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