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介绍
2006-07-04
关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介绍 两用物项是指:1. 敏感物项:核出口、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监控化学品、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2. 易制毒化学品。 敏感物项和技术的出口须经国务院相应的主管部门(商务部)逐项审批。获取出口许可证件后,方可办理海关手续出口。如逾有效期,则须重新申领出口许可证件。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敏感物项和技术的出口。未经许可不得出口敏感物项和技术的,或者擅自超出许可的范围出口敏感物项和技术。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不得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经营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需办理申领经营证书。 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证书》需提交下列文件: 1.《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申请表》; 2. 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审批时限为十个工作日。 所有企业网上向所在地商务厅提出申请,地方商务厅初审通过后,报商务部科技司终审,审核通过后,商务部科技司通知地方商务部门,由地方商务部门发放经营登记证书。 对已登记并取得敏感物项和技术经营资格的出口经营者,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需提交的文件: (1)《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申请》; (2)《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 (3)合同副本; (4)申请出口的敏感物项和技术的技术说明; (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签字样本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6)企业主要管理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7)由最终用户出具的英文或中文公司简介; (8)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出口许可审批时限,一般规定:在45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不许可出口申请的决定。特别规定:对国家安全、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出口项目,需上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需上报批准的,不受规定时限的限制。 所有企业网上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方商务厅初审通过后,报商务部科技司终审,审核通过后,商务部科技司通知地方商务厅,由地方商务厅发放批复单,企业凭批复单到地方发证机构领取正本许可证,凭证通关。 海关有权对出口货物是否属于敏感物项和技术提出质疑,出口经营者应按规定向商务部申办出口许可或不属于管制范围的相关证明。出口经营者未能提供出口许可证或相关证明的,海关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最终用户须在证明中申明进口物项和技术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并明确保证,不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未经中国政府允许,不将中国提供的有关物项和技术用于申明的最终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或向申明的最终用户以外的第三方转让。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属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但较为特殊,与防扩散敏感物项不同。是一些能够制造毒品的化学原料和配剂,但有些是基础化工原料。 如:制造可卡因所需的主要易制毒化学品---高锰酸钾,制造安眠酮所需的主要易制毒化学品---邻氨基苯甲酸、N-乙酰邻氨基苯酸,制造制幻剂LSD所需的主要易制毒化学品---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其他配剂---丙酮、乙醚、甲基乙基酮、三氯甲烷、甲苯、盐酸、硫酸等。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企业申请必备条件: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合格证书)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四)进口或者出口合同(协议)副本;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办理时限:总体上,20日(省批:3+5、部批:3+5+3)。如属国际核查后审批:在原有天数上加25天。 企业申请进口或出口易制毒化学品需提交的文件: (一)加盖进出口企业公章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见附二、附三,简称《申请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的企业转报外经贸部,一份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的企业留存。 (二)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正本复印件)。 (三)一般贸易方式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提供进(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 (四)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易制毒化学品,应提供加工贸易审批文件(正本复印件)和与外商签订的加工贸易合同(正本复印件)以及与国内加工生产企业签订的加工协议(正本复印件)。 (五)开展易制毒化学品贸易的出口企业在申请出口,应提供最终用户国家(地区)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口许可(正本复印件)或合法使用证明(正本复印件),若出口需经第三国(地区)转口,在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的同时,还须提供第三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转口证明(正本复印件)。 (六)开展易制毒化学品贸易的进出口企业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为其下属企业进口易制毒化学品出具的保证书(正本)。保证书内容包括:进口企业和国内最终用户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传真、进口商品名称、数量及用途、保证进口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正常生产,不用于制造毒品或不流入非法制毒渠道,不再转口或复出口等等。 中央管理的企业为本企业或下属的进出口企业进口易制毒化学品出具的保证书(正本),有关内容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