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告全国货主、货代企业
2006-06-23
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
敬告全国货主、货代企业
三部委公布THC调查结论以来,班轮公司仍我行我素,不管何种贸易价格条款,照收THC。调查结论第一条明确指出:“THC在性质上属于集装箱班轮运费的组成部分”,照此推理,不支付运费的人就无义务支付THC。在FOB出口和CIF/C&F进口情况下,应由境外买方和卖方支付运费,但班轮公司仍强行向无义务支付运费的我国货主、货代征收THC,这是违反调查结论和集装箱班轮运输惯例的,希望全国货主、货代企业坚决拒付FOB出口和CIF/C&F进口项下的THC,如果班轮公司强行收取,要索取THC内容的发票,同时出具书面声明,保留追索权。
在CIF/C&F出口和FOB进口情况下, 是把THC放在运费中一并支付, 还是单列, 请托运人与班轮公司商定。
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